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協議離婚需要到夫妻一方的戶籍地民政部門辦理,所以你們并未離婚。
附: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三、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因為你們是事實婚姻,民政部門會讓你們出具相應的書面證明,是居委會還是派出所需要到民政部門詢問);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三張大二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附: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