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如何確定-滬律網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的規定,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的規定,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雖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涉外離婚案件常面臨的問題有哪些?
1.雙方均為外籍,婚姻締結地在國外,由于管轄權原因,國內法院不予受理,所在國法院也不予受理,造成某些當事人無法離婚。
相關案例:
李先生早年赴美,并加入美籍。1991年與日本籍女士Yawa(化名)在紐約州注冊結婚。2000年,李先生公派上海工作,一直至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李先生欲提起離婚訴訟。但在管轄問題上,卻遇到了“二不管”的頭疼問題。根據美國紐約州的法律,即使是美籍,在美提起離婚訴訟須在提起時在美居住了半年以上。因此,根據美國律師的回復,李先生不能在美提起離婚訴訟。而上海某法院也已沒有管轄連結點為由,駁回了李先生要求上海法院管轄的起訴狀。這樣,李先生的處境非常尷尬,想離婚卻沒有地方受理,離婚的權利不能行使,讓他哭笑不得。
2.國外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睬國內法院的傳票,造成長時期的訴累。
因為長期跨洋分居,很多當事人與配偶間的聯系中斷,不知配偶下落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下落不明的國外一方當事人須先行送達,送達沒有回執還要公告。一般送達需要二、三個月的時間,而再公告則需六個月的時間,一個離婚案件至少要經過二次公告,這樣算下來,打一個離婚官司要用一年半甚至更長的時間,讓很多欲離婚的當事人望而卻步。還有一些國外當事人雖然收到了法院的應訴通知和傳票,但不睬國內法院,法院不見回執還要履行相關的公告程序,接下來的程序也需要漫長的時間。
3.財產調查受限,執行希望渺茫,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難以落實。
根據國際私法原則和國家主權原則,在涉外離婚案件中,涉及不動產的處理要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而動產,如存款、股票的查詢,往往又在國外,我國法院的司法管轄自然不能延伸到國外,律師國外取證也不現實,因此,如果一方惡意轉移、隱匿共同財產,國內的一方往往無可奈何。就算好不容易判決支付錢款,而國外一方又拒不履行,國家間司法協助程序繁雜,造成當事人權益無法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