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王先生訴稱,他和張女士于1989年10月結婚,婚后生有一女。多年來,他們因瑣事經常吵架,為了孩子,他一直忍讓。但近3年,雙方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他起訴要求離婚,自行撫養孩子,財產均分。
2、
開庭時,張女士稱王先生的說法不屬實,自己和王先生在婚后初期感情很好,后因王先生有外遇,與他人私奔,才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她同意離婚,但希望法院在分財產時能向她傾斜。對此,王先生拒絕,并否認自己有外遇。
3、因張女士沒有證據證明王先生有外遇,只稱王的原單位領導都知道此事,承辦法官便到王先生的原單位進行調查。該單位向法官出具了開除王先生的決定書,其中載明:“王先生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兩個婚姻家庭,與有夫之婦私通,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4、法院認定王先生確有外遇,且該行為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鑒于他們都同意離婚,法院準許。對于張女士要求在進行財產分割時予以照顧的問題,法院認為應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為宜。
【滬律網分析】
現在法院判決的涉及婚外情的離婚非常多,很多女性朋友和您一樣,不惜重金聘請專業人士搜集丈夫外遇的種種證據,這些證據能否被法院采信主要看它們是否能夠證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行為,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構成“重婚”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都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所謂“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公有3個要件: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所謂的“重婚”則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您所收集的證據如果不能證明他們有長期共同生活的情節,那么即使是“捉奸在床”,也只能被認定為“通奸”行為,這種情況下起訴離婚通常會得到支持,但是并不能得到離婚損害賠償。
把證據送去做公證是非常正確的做法,另外提示您一些取證的技巧:實踐中通過引導丈夫在“保證書”、“悔過書”中檢討自己與情人長期共同生活的情節,可以經過公證成為認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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