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就婚姻家庭權益爭議,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
當事人和解,是指當事人在婚姻家庭訴訟過程中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是解決糾紛的 活動。
法院調解和當事人和解的區別主要在于:1、性質不同。前者是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一種職能活動,后者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行使處分權的一種方式。2、前者是由法院審判人員主持,后者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3、適用的階段不同。前者只能在審判程序中進行,后者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適用。4、效力不同。法院主持達成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院調解與法院外調解不同。法院外調解,也稱訴訟外調解,它主要指人民調解、行政機關調解、仲裁調解等。法院外調解不是在法院主持下成立的,是在訴訟程序外進行的,不具有行使審判權的性質。
法院調解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原則:1、雙方當事人自愿原則。自愿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二是達成調解協議要自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人民法院應即時判決。2、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3、合法原則,即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應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也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如《婚姻法》、《收養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