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離婚調解,就是當事人在不想直接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前提下,由律師代理一方當事人與其配偶調解協議離婚,了解對方對離婚的態度,即是否同意離婚,或者其對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有何分歧所在,對癥下藥,通過調解使雙方達成協議離婚。 總體來說,離婚調解的成功率并不高,主要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另一方當事人從感情上不放棄婚姻,堅決不同意離婚;這種情況下的調解離婚成功率是最低的。 2、另一方當事人開始不同意離婚,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漸漸接受離婚的事實而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問題或者財產分割問題分歧過大,無法達成協議。這種情況下的離婚調解成功率略高于第一種情況,但是如果雙方都比較堅持己見,數額差距過大,仍然無法調解成功。 經本人手辦的兩起離婚調解案,有不同之處,主要不同在于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在第一起離婚調解案中,委托人是女方,因男方曾有外遇導致夫妻感情變得冷漠,女方欲提出離婚,但對兩個子女戀戀不舍。后經我們與男方聯系,男方表示不同意離婚,并作出悔改之意,希望女方再給一次機會。當我們將男方的本意告知女方時,女方亦欣然接受,平安無事。我們雖未調解成功離婚,但成功的調解復合,女方也因此給了男方一個重重的警示。可見,在此案例中,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復合可能。 在第二起離婚調解案中,委托人是男方,因長期與女方兩地分居感情全無,欲委托律師調解協議離婚。雙方在委托律師前,女方曾起草過一份離婚協議發給男方,男方表示同意后發給女方,但女方對離婚事宜表示反悔,男方不解女方意圖。律師介入后,剛開始女方表示不同意離婚,從感情上放不下婚姻,這樣過了一星期到半個月左右,女方知曉男方去意已決,便以男方經濟基礎較好為由欲索要大額子女撫養費。最終,雙方因對子女撫養費數額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協議。在此案例中,雙方分居4年之久,無論從分居時間上還是從男方對離婚的態度上,均可以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 在大多數國家,判斷離婚的標準都是看“感情是否缺一破裂”,這不僅是判斷離婚的唯一標準,也是雙方離婚可能的唯一前提。只有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才可能談及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甚至損害賠償,協議離婚如是,訴訟離婚亦如是。因此,在此告誡所有圍城內的朋友們,離婚不是兒戲,須慎重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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