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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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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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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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 │其他協議 │
字第 號 ├──────────────────┤
│結婚日期 證件字號 │
…………( 周歲) ├──────────────────┤
和…………( 周歲) │持證人 (男女) │
申請離婚,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關于離婚的規定,準 登記機關:
予登記,發給此證。 發證日期
2.說明
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解除。《婚姻法》第24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另一個方面,它表明男女在婚姻關系中處于獨立的人格地位,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提出離婚。由于夫妻關系是依照法律程序確立的,因此,解除夫妻關系也要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的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