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遇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是否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外遇不是一個法律名詞。外遇是指有婚姻關系的其中一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超出友誼的關系,也稱作婚外情、出軌。外遇包括不正當男女關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這兩種情形下,無過錯方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見,并非所有因外遇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都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只有構成《婚姻法》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這兩種情形并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嗎?
《婚姻法》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那么,第三者是否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呢?目前還沒有讓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離婚及離婚過錯賠償是婚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解決的是配偶之間身份關系的法律問題。而“第三者”插足而導致雙方離婚的,更多情況下以社會道德來調整。
對于第三者的行為應當根據其社會危害性,區別情況來處理。如果第三者實施的違法行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并且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者一方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如果第三者的行為構成刑法規定的重婚罪,就應當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
3、發現對方有婚外情后怎么辦?
(1)咨詢專業律師,擬定整體方案并梳理心態。先做到“兵馬未動糧草先行”,而不是慌慌張張的與對方吵鬧。
(2)復印、摘抄配偶存款賬戶的賬號、銀行開戶行名稱、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等所有財產細節信息,持配偶身份證復印件及結婚證到通信公司調取配偶通話記錄;
(3)明確配偶在何時間段與哪個號碼有密切聯絡之后,鎖定密切號碼、通過交話費的方法獲取密切號碼真實機主姓名,獲取機主姓名之后,冷靜再觀望一段時間;
(4)觀望時間內,主動與配偶溝通,找出夫妻感情的問題,爭取柔性的解決夫妻感情危機;并巧妙的獲取配偶與第三者的短信、微信、微博、QQ聊天記錄;
(5)在柔性解決無效情況下,把握分寸,視具體情況,召開家庭會議,爭取配偶悔過寫下悔過書或保證書;
(6)在與配偶溝通其婚外情時,全程錄音,爭取獲得配偶自認存在婚外情的陳述或默認。
4、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第三者?
在沒有直接證據支撐對方有外遇以及對方否認的情況下,法院有可能會否決離婚賠償的請求。所以要取證明“第三者”的證據就要找出關鍵的證據,否則花這么多精力和金錢去取沒有實質意義的證據,是不合算的。
以下五類關鍵證據法院是會取信的: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4)過錯方與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會出具的證明,租房房東出具的證明雙方同居的證人證言。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5、怎么收集第三者的證據?
若是對方有第三者并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當事人提起離婚時,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這里,證明對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就成為關鍵。那么這種證據可以是哪些形式,應怎樣取得呢?常見的、易取的證據如下:
(1)對方親筆所寫的保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自己的配偶知道,許多人出于害怕、悔過或者其他原因,可能會給對方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最容易取得,也具有很大的證明力的證據;
(2)如果兩人的婚外情已經持續了很久,孩子有可能是最有力的證據。當事人可以事先做一個親子鑒定,如果孩子不是親生,那就是“鐵證如山”了。但是同時需要注意,不要傷害到無辜的孩子。
(3)照片、錄音、錄像等,現在大多數人都采用這種方式,甚至不惜雇傭調查公司、私人偵探去調查取證。這類證據如果沒有通過剪輯,是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類證據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不被采納;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通話記等,此類證據因為易于偽造、滅失,效力上比較弱,因此短信、電子郵件等最好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
(5)朋友、鄰居、同事、家人的證人證言。一般這些證人往往與雙方都有關系,不愿出庭指證一方。如果證人配合,也可能由于當事人與證人間往往關系比較親密,有親屬、利害關系,有可能不被采納。
(6)如果涉及到非法的兩性關系,可以采取報警的方式,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您強有力的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證據并不是分離的,當事人應盡力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爭取形成一個證據鏈,這樣就能更好的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