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證據的調取保全
在離婚訴訟調查取證過程中,很多當事人耗盡心機去調取證據,甚至不惜花費血本聘請“專業人員”進行調查,卻忽視了一些重要證據的保全工作,致使最終提交法庭的證據因不符合要求而無法發揮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無法實現預期的法律效益。
因此,對此類證據的調取和保全宜注意:
(1)避免侵權行為
比如:闖入他人住宅、偷拍等行為,所取得的證據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但同時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權、隱私權等合法權利,不僅無法作為合法的證據使用,還可能要面對侵犯他人權利的法律責任。
(2)對短信、通訊軟件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證據及時提交公證,以保證證明力;
(3)提交法庭的錄音材料應清晰完整,不存在隨意刪減或編輯行為,采用錄音筆等高科技手段取得的音頻文件應轉錄在磁帶上或刻錄在光盤等物質載體上,并附上錄音筆錄以便法庭查閱;
(4)采集的毛發、血液、唾液等DNA親子鑒定檢材、樣本,應根據司法鑒定機構的要求保存,送檢,以保障鑒定結論的真實有效性;
(5)采用合法手段獲得的涉及當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應妥善保管,除提交律師和法院外,不得散布傳播,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更不能據此要挾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2、關于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鑒定問題
(1)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2)親子鑒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
據此,要求進行親子鑒定確定是否存在血緣關系,并不是基于一方當事人的意志即可實現的請求,需要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同意;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情況少之又少,通常都是遭到一方的強烈拒絕,甚至出現藏匿孩子、離家出走等過激行為。
(3)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的對策
若一方當事人拒絕進行親子鑒定,而另一方當事人又能提供血型證明等其它較為充分的證據材料幫助法院認定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的,依照《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法院亦可做出是否存在親子關系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