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舉證時,往往應考慮證據的取得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效力、證據與所要證明的事項之間是否相關聯等等。
手機短信要作為法庭證據,需要證明手機短信的真實性。
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審查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
(3)審查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4)必要時可申請鑒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