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生活中,人們時常將第三者稱為“情人”、“小蜜”、“二奶”等。第三者的表現形式基本有三種:一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一是'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拿實證據。
對于婚外情的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證據,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內的他人隱私權,否則取證就不合法。以下就是一些取證攻略:
第一:受害方與其和你的配偶吵鬧,不如策略一點和他談談說給他一個機會讓他承認錯誤,你可以在這期間錄音,作為以后訴訟的證據,如果可以的話你還可以要求他寫一份悔過書,其中寫明他和誰的什ô關系,這是一種更直接的證據。
第二:受害方可以搬出去一段時間,在這期間你可以安裝¼像設備在你家,有時候可以¼到許多有用的證據,但是¼像設備安裝在你家這又不是非法取得,所以這是一個好方法。另外,你還可以密切注意他們的舉動,發現他們一起在夜間進入你家并熄燈休息,你可以找兩名以上的人與你一同回家,名義上是拿東西實際上是抓奸,并且拍下照片。
第三:如果你發現他們兩個在其他地方發生性行為,你可以到公安局報案說發現賣淫嫖娼,公安局到現場抓獲制作的筆錄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證據。
對于第五類照片類證據,要注意以下幾點: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門進入自家,舉起攝像機拍下床上情況,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2.“別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賓館收集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采納,還有可能會吃“侵權”官司。因為取證的方式要合法,否則,取證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結果也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園等公共場所取證被法院采信可能性大。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于親密接觸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行為的現象。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范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的證據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破門而入,在自家床邊,舉起照相機、攝像機“咔嚓”攝下床上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較大。目前很多法官對這樣的取證是采用的,他們會據此判決離婚并要求過錯方向配偶支付過錯賠償金。因為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在自家床上捉奸,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于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如果當事人拿著照片四處張貼、散發,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即便是在自己家捉奸取證,也不應該大力鼓勵,因為這樣取證在雙方情緒都很激動的情況下,極易引發家庭惡性案件,稍不冷靜就可能造成嚴重后果。
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賓館內收取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采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有這樣一起案件,在一起離婚訴訟中,丈夫有婚外情,妻子錢某知道丈夫在第三者孫某的住宅后,叫上自家3男3女6個親戚去“捉奸”。破門進入第三者的住所后,錢某先拍攝了丈夫和第三者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將男方Χ住,錢某上前毆打第三者,并強行剝去了她的內褲,孫某用毯子遮蓋自己的身體,躲閃不及,覺得自己受到了侮辱。為此,她訴至法院,要求錢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ο金5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錢某調查收集丈夫不忠于妻子的證據δ嘗不可,但其行為應合乎法律規定。錢某在孫某的房屋內,侵害了其人格權及隱私權,構成了對她的精神損害。因此錢某對此應承擔民事責任。后來這份捉奸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也û被法院采納,證據取得的方式要合法,否則,取證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卻不能被法院采用。
在公園、劇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利,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也較大。因為在公共場所發生的行為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于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昵行為的照片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系,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妻子看見丈夫和異性進了對方的住所或是到賓館開了房間一晚δ出,這樣的證據在法律上能不能說明婚外情問題?這些只能是部分證據,還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證據綜合起來認定。因此受害方應盡可能多的收集間接證據,如與第三者交往的一些書信、互贈的一些禮物、電話記¼、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村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派出所的證明、買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來證實同居事實,對打贏官司可能更有幫助。
雖然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也未必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在離婚訴訟中,這些證據對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是至關重要的。
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于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
此外,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
“婚外情”傷害深重的,常常是那些視婚姻、愛情、丈夫為生活支柱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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