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科技的進步,手機短信作為訴訟七大類型證據之外的新類型證據正逐漸被擺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當事人的質詢,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已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而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我國現行法律中并無明確的規(guī)定。
目前我國法律上規(guī)定有以下七種類型: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¼,無論是哪一類證據均應當具備客觀、關聯及合法三大性能。
評定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來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機短信是否具備證據效力,即手機短信亦應具備證據的三大性能: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fā)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短信的內容應當δ曾受到過任何刪改;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具體到手機短信,因ÿ一個手機號碼均對應一個Ψ一用戶,手機短信的收發(fā)只能在特定的兩個手機號碼間進行,在û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兩個特定的手機號碼間的短信收發(fā),可認定為兩個特定的用戶之間在特定的時間發(fā)生的通信行為;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應當程序合法(指證據的來源、收集過程或提取方法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形式合法、主體合法(主要針對人證而言)。對于手機短信的來源,嚴格來說應推定審查以下內容:(1)手機短信證據是否是客觀真實的存在;(2)手機短信證據收集的主體、時間、地點、過程、對象等是否合法;(3)手機短信證據是否被他人非法輸入和控制。
通過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機短信作為證據,已具備了證據的關聯特性,但因手機短信內容的易刪改性以及來源的復雜性,而直接影響到對案件事實進行客觀、真實的認定,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斷手機短信的證明效力,就要靠主審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權來綜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