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張某某任職某公司押運員,負責貨物押運工作,工作中偷配倉庫鑰匙。夜間潛返倉庫,盜竊財物后將財物轉手賣給做打印生意的葉某乙,兩人其后落案,分別被以盜竊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
【案情】2016年1月29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利用上某某押運員的身份偷配的該公司位于本市普陀區府村路XXX號2-1倉庫的鑰匙進入倉庫后,從倉庫內翻墻進入被害單位上某某2-2倉庫,竊得doubleA品牌(A480g)打印紙45箱、金旗艦牌(A470g)打印紙32箱、金旗艦(A370g)打印紙5箱,共計82箱價值人民幣10000余元。
后被告人張某某利用雇傭來的面包車將上述打印紙銷贓給葉某乙,被告人葉某乙明知上述打印紙來路不明,仍支付給被告人張某某人民幣8000元。2016年3月10日、7月19日,被告人葉某乙、張某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最終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葉某乙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分析】張某某偷配鑰匙秘密竊取公司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如張某某屬于倉庫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占有公司財物則構成職務侵占罪。葉某乙向私人收購來路不明,非正常渠道,缺少貨物憑證的物品,其行為屬于銷贓,切勿因貪圖小利付出沉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