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夫妻離婚嗎
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許多被告往往因為不想離婚或存有一種逆反心理,常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應訴材料和開庭傳票后,我行我素拒不到庭,給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出現了各種不同的做法。為此筆者想就離婚案件中缺席審判的主要問題進行一些探討。
有人認為,離婚案件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該類案件中的被告屬于《民訴法》第100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其拒不到庭不能適用缺席判決,而應該適用《民訴法》第100條規定的經兩次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可以拘傳到庭。持這種觀點的人在理論上是正確的,但實踐中面對大量的離婚案件,如果每個離婚案件的被告不到庭都采用拘傳的辦法,不僅會浪費大量的審判資源,而且《民訴法》130條也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該規定并未排除離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決。
所以我們認為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時是可以適用缺席審判和缺席判決的。當然對于一些態度惡劣,情節嚴重或故意刁難原告而不到庭的被告,也可以按照《民訴法》第100條的規定,對妨礙民事訴訟的被告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
二、缺席離婚審判的財產如何分割
缺席審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及財產的處理,原則上應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如被告庭前有書面答辯意見的,應當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認定,這屬于被告的自認;沒有答辯的,則應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釋的要求處理。實踐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對于子女應由誰來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夫妻財產則由原告負責保管。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后再主張權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及夫妻財產的相對穩定,有利于減少社會矛盾。
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穩定勢必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所以對于被告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我們以為人民法院還是應當采取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做法,既能在庭前了解到被告的意見,又能提前做好化解被告思想矛盾的工作,為解決糾紛打好基礎。同時要處理好缺席判決的離婚案件還有待于法律上的不斷完善,對于拒不到庭的被告,在立法上還應當設置更多的處罰機制或不到庭就對其不利的條款,增強被告主動到庭的自覺性,以提高被告的到庭率和案件的調解率,達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和穩定社會的作用。
看完上文的介紹后,我們知道由于離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