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案例中,判斷是否準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不同意的,這樣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即便是強制維持下去,也沒有任何意義,對夫妻雙方都將痛苦不堪。這樣不但違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也不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有過錯方往往會遷怒于無過錯方,為了擺脫婚姻關系,變本加厲地摧殘和迫害無過錯方,使其受到更大的傷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離婚。《婚姻法》在修改后,于“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中列舉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對通奸未予列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通奸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當兩性關系。
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在經濟上應當給予無過錯方更多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