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中國公民結婚的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由外國法院判決離婚后,在中國境內又申請與中國公民結婚的,如果前一婚姻關系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未經我人民法院確認,該外國人應就前一婚姻關系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后,婚姻登記機關才能予以辦理婚姻登記。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裁定承認后,才能使用。
與中國公民結婚的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由外國法院判決離婚后,在中國境內又申請與中國公民結婚的,如果前一婚姻關系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未經我人民法院確認,該外國人應就前一婚姻關系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后,婚姻登記機關才能予以辦理婚姻登記。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裁定承認后,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