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中感情確系破裂為其唯一理由
二、理論分析
下列情形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三、例題解析
[例題]劉某(男)與李某(女)2000年登記結婚,婚后兩人的感情非常的法律教育網原創冷淡,無法一起共同生活,2004年1月李某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請求離婚,法院支持其主張的理由可以包括:( )。
A.李某有賭博和吸毒的惡習,屢教不改
B.李某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
c.李某被宣告失蹤
D.李某與她人非法同居
[答案] ABCD
[解析]本題考查的核心在于判決準予離婚或不予離婚的界限。對判決離婚的標準的解釋是《婚姻法》修改的重要的內容,提示給予關注。
訴訟離婚的核心的問題在于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這是法律 教育網原創解除婚姻效力的法定的理由。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用客觀化的規定解釋這一主觀的情感原則。其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題中選項A、D直接引用了第32條的規定,選項B、C是對第32條第5款的分解,可以參見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法 律教育網原創規定。
[注意]訴訟離婚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6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50、185條都有相關的程序性的規定,應結合《婚姻法》來一起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