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外性行為能離婚賠償嗎
對婚外性行為可以要求賠償嗎?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過錯賠償原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第一種情況重婚中,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形成事實婚姻的。在重婚中涉及兩個婚姻,前一個婚姻必須是法定婚,而后一個婚姻可能是法定婚也可能是事實婚,如果第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則不存在重婚的情況。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沒有形成事實婚姻的,則屬于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二種情形,與重婚區別的關鍵在于與他人同居時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否形成了事實上的重婚。
既然《婚姻法》僅規定這四種情況才能適用損害賠償,且未加兜底條款,法院不可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范圍。僅有婚外性行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請求離婚賠償注意事項
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在具體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1、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婚姻法》第46條所說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沒有規定確定的期限和具體情形,所以在實踐中操作較困難。司法實踐中一般講“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理解為3個月以上。
2、關于有配偶者與婚外同性同居的問題,或者是賭博、吸毒等導致婚姻破裂的,損害賠償于法無據。在實際中,對這種有婚外性關系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條賠償范圍的,人民法院一般在財產分割上作出權衡,主要照顧無過錯方,對有過錯方少分或不分。
3、離婚損害賠償必須是由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過錯導致離婚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為離婚談何離婚損害賠償?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當事人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也不會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