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破裂的,無過錯一方有權基于法定的情形要求有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其最
二、關于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破裂的,無過錯一方有權基于法定的情形要求有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其最直接的作用,是通過對無過錯方給予經濟賠償,懲罰另一方的過錯,另從制度效果來看,對無過錯方的經濟賠償,也間接地保障了離婚后無過錯方的生活,由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要對一方的過錯行為進行認定,因此在適用條件上要比離婚撫養給付制度嚴格得多。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須滿足以下條件:
1、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這意味著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所在的基層組織、單位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也不得作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即損害賠償的主體只限于婚姻關系當事人。
2、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必須基于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新《》第46條規定情形包括:(一)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意味著,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時才能提出損害賠償,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
3、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須以離婚為前提。在當事人基于離婚的案由訴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對于當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新婚姻法第46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代價的。否則,即使當事人是基于法定的理由,也不得提出損害賠償。值得一提的是,這里所說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這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婚姻法》解釋(一)和(二)中已作了明確規定。
4、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新《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作了如下規定:(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出訴訟。(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新《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這一條從反面規定當事人在協議離婚后須在一年內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以上這些規定表明: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其損害賠償請求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其合法權益并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有必要提出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婚姻法》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二)項中,有可能出現另一種情況,就是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同意離婚,應當在何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此種情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又沒有規定提出損害賠償的期限。筆者認為:當事人應當在一審審理期間提出,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如果被告同意離婚卜其完全可以及時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