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顯示大小選擇:【 中 】 通過親子鑒定,胡先生發現自己撫養了十多年的孩子居然和自己沒有血緣關系,憤怒之下,他把前妻吳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十幾年的撫養費
/script 文字顯示大小選擇:【 中 】
通過親子鑒定,胡先生發現自己撫養了十多年的孩子居然和自己沒有血緣關系,憤怒之下,他把前妻吳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十幾年的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費。日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吳某給付原告胡先生撫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2.5萬元。
胡先生于1992年登記結婚,后吳某生有一子,由夫妻雙方共同撫養。2005年前妻吳某以性格不合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胡先生離婚。在審理離婚一案過程中,經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胡先生與孩子無親子關系。法院于2005年判決胡、吳二人離婚,孩子由女方吳某撫養。
胡先生認為,前妻長期以來欺騙自己,不僅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而且還占用了自己的計劃生育指標。現在,胡先生年齡已大,且患有嚴重疾病,已經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和生兒育女的機會。被告的行為使胡先生無法傳宗接代、養兒防老,造成了原告巨大的財產和精神損失,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吳某返還十幾年來的撫育費和精神損害賠償,共計8.32萬元。
而胡先生的前妻吳某則認為,胡先生的賠償要求是無理要求,因為孩子主要是由被告自己撫養長大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賠償請求。但對孩子非原告所生的事實給予承認。
法院認為,原告與孩子并無親子關系,對孩子沒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把小孩當成自己與被告的婚生子女撫養,胡先生要求被告賠償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過高部分,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在婚姻存續期內與他人生育并隱瞞真相的過錯行為,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并給原告造成了精神損害,被告應給予相應賠償。根據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胡先生的前妻給付胡先生撫養費二萬元和精神損害賠償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