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在判決準許離婚的同時,駁回了妻子要求分割丈夫傷殘賠償金的訴求。 2006年12月,湯陰縣白營鄉的劉梅與鄰村的聞奎經人介紹結 4月20日,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在判決準許離婚的同時,駁回了妻子要求分割丈夫傷殘賠償金的訴求。
2006年12月,湯陰縣白營鄉的劉梅與鄰村的聞奎經人介紹結婚,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3月20日晚上,聞奎在下班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車禍,致聞奎受傷。經住院搶救治療,仍落下八級傷殘。2008年12月,聞奎通過訴訟,獲得傷殘賠償金6萬元。2010年2月,劉梅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平均分割傷殘賠償金。訴訟中,聞奎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分割傷殘賠償金。
法院認為:劉梅與聞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殘疾賠償金屬法定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劉梅要求平均分割聞奎的傷殘賠償金,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