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原告黃某與被告鄭某離婚案。法院一審判決準許被告鄭某與原告黃某離婚,依法分割婚內財產,并賠償原告黃某精神損失費1.5萬元。 近日,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原告黃某與被告鄭某離婚案。法院一審判決準許被告鄭某與原告黃某離婚,依法分割婚內財產,并賠償原告黃某精神損失費1.5萬元。
原告、被告于1985年12月3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兒子,現均已成年并參加工作,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發現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其不尊重,常因家庭瑣事對原告羞辱謾罵,實施家庭暴力。2008年原告發現被告在外與第三者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原告派人偵查拍得照片。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婚內財產。并索賠精神撫慰金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同居,原告作為本案中的無過錯方,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依據具體情況酌定1.5萬元為宜。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