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起源: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始建于19世紀,隨著歷史的發展,離婚損害賠償在不斷的家庭法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來,如現行《法國民法典》第266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起源: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始建于19世紀,隨著歷史的發展,離婚損害賠償在不斷的家庭法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來,如現行《法國民法典》第266規定:"在因一方配偶單方過錯而宣告離婚的情況下,《瑞士民法典》第151條規定:"(一)因離婚,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在財產權或期待權方面遭受損害的,有過錯配偶一方應支付合理的賠償金。(二)因導致離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損害的,法官可判與一定金額的賠償金作為慰撫。"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國外離婚損害的范圍,包括有損害賠償、撫慰金和填補財產損失,有些國家甚至還包括了對財產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