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劉某因嫌丈夫崔某老實沒出息,于是擅自打掉腹中胎兒,并向崔某提出離婚。5月8日,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劉某與被告崔某離婚,但劉某賠償崔某精神損失費5000元。 妻子劉某因嫌丈夫崔某老實沒出息,于是擅自打掉腹中胎兒,并向崔某提出離婚。5月8日,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劉某與被告崔某離婚,但劉某賠償崔某精神損失費5000元。
劉某與崔某均為利津縣陳莊鎮某村村民,兩人于2006年1月結婚。同年4月,劉某懷孕。婚后,劉某因嫌崔某老實、沒出息,便想與崔某離婚另尋他歡。最終,劉某打掉了腹中的孩子,并于2007年3月向利津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庭審中,崔某同意離婚,但提出劉某未與自己商量,就私自引產,剝奪了自己做父親的權力,對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打擊和傷害,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法院認為,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后,生育權為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夫妻任何一方單獨處分都是對對方生育權的侵犯。劉某未經丈夫崔某同意便擅自引產,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