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陸某、陳某登記結婚育子陳某某。2011年陸某、陳某開始分居并持續至今。陳某某自雙方分居后跟隨陸某生活。陸某稱陳某在此期間認識了其他女性,并一起生活,陳某認可曾有此事。陸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陳某離婚,要求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5萬元。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鑒于陳某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與其他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應認定在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問題上,陳某具有過錯,對陸某要求陳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予以支持。判決準予離婚,陳某給付陸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評析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維護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本案中,陳某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傷害了陸某的個人感情,損害了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陳某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亦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陸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提起離婚訴訟并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