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規定,在程序上,若提出離婚的為無過錯方,則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離婚的訴訟同時提出,否則即視為其對權利的放棄。在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中,可以就此問題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也可以在應訴離婚之際一并提出。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案件進入到二審程序時才提出該項請求的,審判人員應當先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此問題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據介紹,由于婚姻法對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時間無明確規定,實踐中出現了不同理解。有人認為可以在婚后任何時候提出,有人認為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將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讓當事人知道法律的規定,自己決定是主張權利還是放棄權利。另外,司法解釋還按無過錯方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作出了相關規定,以充分保護無過錯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