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的民族傳統和風俗習慣,兄弟姐妹之間生活上相互照顧,經濟上相互幫助、精神上相互慰藉。在現實生活中,健康的兄弟姐妹照顧喪失勞動能力的兄弟姐妹,成年的哥哥姐姐協助父母扶養弟弟妹妹,在父母去世時成年的哥哥姐姐承擔起扶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弟弟妹妹,這些都已經成為我國的傳統和習慣。因此,我國將兄弟姐妹列為法定繼承人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5款規定:“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可見,兄弟姐妹的范圍應界定為: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因此結拜的兄弟姐妹,不屬于繼承法上兄弟姐妹的范疇,彼此間不享有法定繼承權。
親兄弟姐妹是指由父母所生育的彼此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全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全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又稱同胞兄弟姐妹,是指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半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依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全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之間有平等的繼承權。
養兄弟姐妹是基于收養關系的成立而在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其他子女間產生的親屬關系,是一種法律擬制旁系血親關系。根據我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解除。可見,在收養人的養子女與生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便形成了養兄弟姐妹關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親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彼此間互有繼承權。而被收養人于其親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繼承權。但是,如果收養關系解除,養兄弟姐妹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解除,相互間的法定繼承權也隨之消除。被收養人于其生父母恢復父母子女關系的,其與親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恢復,相互間互有繼承權。
繼兄弟姐妹是指基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親屬關系。在現代各國繼承法中,大多不承認繼兄弟姐妹間的繼承權,認為繼兄弟姐妹間是姻親關系而非血緣關系。我國立法規定,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間相互享有繼承權,這是我國繼承立法的獨創。有學者認為其理論依據是,繼兄弟姐妹間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由于其父母再婚而形成姻親關系,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間也就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間應當相互有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繼兄弟姐妹之間是否互有法定繼承權,關鍵是看他們之間是否已形成扶養關系。如果繼兄弟姐妹之間沒有共同生活或僅僅共同生活,相互間并沒有形成扶養關系,則繼兄弟姐妹間就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彼此不享有法定繼承權。只有相互間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互有繼承權。所以,繼兄弟姐妹間繼承權的發生,并不以繼父母子女間發生的扶養關系為依據,而是以繼兄弟姐妹之間發生的扶養關系為根據的。此外,繼兄弟姐妹間形成了扶養關系的,不影響其與親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也即享有雙重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