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明年,《繼承法》就通過30年了,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教授認為,這部法律已無法滿足現實需求。其中,遺囑形式、繼承范圍、繼承人順序等幾個重要方面,都亟待修改。
楊教授認為,當時的《繼承法》產生于計劃經濟時代,當時家庭財產少,繼承關系簡單。而現在繼承案件動輒幾十億,當時的情況完全概括不了這些。
楊教授表示,高級法院對于《繼承法》修改并不積極,他們認為現行的《繼承法》夠用了。楊教授說,這與繼承案件很少訴訟到法院有關。
更多的繼承案件流向了公證處。據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公證員說,在其單位,僅遺產繼承公證,一年就有將近2000多件。
楊教授認為,現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太窄,應該將孫子女包括在內。法定繼承人范圍太窄,會造成一些無人繼承的財產,明明親人都在那里,但因為不是法定繼承人,就無法繼承。
《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盡量不去形成無人繼承的財產。他建議,將四親等以內的都算在法定繼承人中。擴大繼承人的范圍,避免出現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
現行《繼承法》只有兩個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然后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楊教授認為,在設定順序時,應秉持先向下,子女、孫子女,然后再向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最后再向兩邊發展,兄弟姐妹。
同時他認為,配偶應該是零繼承順序,即: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時候,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一起繼承,有第二順位繼承人的時候,配偶跟第二順位繼承人一起繼承,份額逐漸增加。現行的繼承順序有問題,那么多親屬都在,就一個人把遺產獨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