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后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復(1986年5月19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85年12月10日《關于泉州市戴玉芳與戴文良析產、繼承上訴案中黃欽輝有無繼承權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稱,戴文化、戴文良兄弟二人于1929年至1931年先后從菲律賓回國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號建樓房一座,由其父母戴淑和、林英蕊等人居住。1942年戴母林英蕊收黃欽輝為戴文化的養子。黃欽輝與祖母林英蕊共同生活,由其養父戴文化從國外寄給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1955年戴文化在國外去世。當時黃欽輝尚未成年,后因生活無來源于1957年回到生母處。1980年黃欽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其養父戴文化新街四十一號樓房遺產。經我們研究認為:黃欽輝于1942年被戴文化之母林英蕊收養為戴文化的養子,直至1955年戴文化去世,在長達十三年的時間里,其生活費和教育費一直由戴文化供給。這一收養關系戴文化生前及其親屬、當地基層組織和群眾都承認,應依法予以保護。關于黃欽輝是否自動解除收養關系或放棄繼承權的問題,黃欽輝因養父戴文化1955年在國外去世,當時本人尚未成年,在無人供給生活費,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不得不于1957年回到生母處生活,對此不能認為黃欽輝自動解除了收養關系。黃欽輝在繼承開始和遺產處理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應當依法準許其繼承戴文化的遺產。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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