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權的喪失有什么特點?
(1)繼承權喪失不僅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只要繼承人有《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都喪失繼承權。
(2)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繼承權是一種民事財產權,所以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
(3)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必須符合《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條件。公民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不能隨意剝奪,只有公民有《繼承法》規定的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嚴重不道德的行為才喪失繼承權。
(4)繼承權喪失僅具有相對性。也就是說喪失繼承權并不意味著繼承人從此失去了對一切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僅僅是喪失了對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因為繼承權本身是個相對的概念,即只存在對某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存在對全體被繼承人的總的繼承權。繼承人對某個被繼承人有依法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時,僅喪失對該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影響其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某人故意殺死了父親,便喪失了對其父的繼承權,但他仍有權繼承其母親和妻子的遺產。
2、什么情況下會喪失繼承權?
《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上述各項的具體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0、11、12、13、14條之規定,對應解釋如下: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3、怎么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非經人民法院審理確認,任何單位及個人均無權作出。即便是繼承人有違反《繼承法》第7條所規定之違法行為,并且繼承人亦承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其繼承權也不會自動喪失,一定需要經過司法程序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