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是確保男女有獨立的人格權,使男女能在社會政治、經濟和家庭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該條作此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們國家仍然存在著男女不平等的現象。這種不平等現象在繼承權的行使方面,由于歷史的原因,表現得也較為突出,為消除這種不平等待遇,確保婦女的合法繼承權,《繼承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凡在行使繼承權時歧視婦女,不尊重婦女的繼承權的繼承活動,婦女均有權提出異議,必要時可以訴諸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繼承法》中男女平等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所有的繼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處于其應在的繼承順序之中。如第十條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該順序排列不因性別之異而區別對待。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所有的繼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繼承權,如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里的“一般”是指有特殊困難、無生活來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不盡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繼承人,應當均等;
三、代位繼承的轉繼承男女平等。兒子先于父親死亡,孫子女可代替父親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女兒先于父親去世,外孫子女可以代替母親繼承外祖父母的遺產。
《繼承法》的這些規定,都體現了所有繼承人無論男女均有平等地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