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繼承的幾個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繼承是繼承人依法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關于繼承開始的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補充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繼承有以下法律特征:(1)繼承將導致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即通過繼承,繼承人將依法取得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的所有權。(2)繼承通常以人身關系為基礎。即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婚姻、血緣、血親關系。(3)繼承要以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為前提。被繼承人未死亡的,不能開始繼承;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4)繼承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即繼承是有繼承人提起實施。繼承人是指按照遺囑的指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繼承權的自然人。
2.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發生根據有兩種:一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另一是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指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房產繼承公證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房產繼承公證通??煞譃槿惞C:即法定繼承公證、遺囑繼承公證以及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相結合的公證。實踐中,法定繼承公證占了房產繼承公證的大部分。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繼承的繼承方式。法定繼承是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都由法律作出規定。在辦理房產法定繼承公證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正確劃分遺產和家庭共有財產。房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對此,《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已有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在公證實踐中,特別是房產部門出具的臨時產權證明以及私房產權證要特別注意(由于歷史原因,八十年代房產部門對私房進行換證時,許多共有人已去世的,未列在產權證上,但在房產部門的底冊上明確記載是共有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核實,應具體參照拆遷協議、房產部門的房產檔案底冊、購房合同等應認真審查清楚,正確劃分遺產和家庭共有財產,為房管部門作好把關服務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的有關部分適用法定繼承:
(1)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贈人死亡的;
(4)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 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6) 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
(7) 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囑中的合法義務,被人民法院取消遺囑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
(8) 為胎兒保留之特定遺產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其特留份額適用法定繼承。
3.關于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
我國現行法律所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是: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對有特殊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予以照顧。在這里應注意,在收養關系中,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22條規定,可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4.關于代位繼承問題。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代位繼承有以下必備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2)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3)被代位人必須末喪失繼承權。
(4) 代位人須為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5) 代位繼承須發生在法定繼承中,遺囑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
在代位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