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新購商品房土地證過戶費為:非住宅每宗500元,住宅每宗100元。
新購商品房土地登記屬土地變更登記,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土地分割許可證;2、房產證復印件、購房合同復印件;3、身份證復印件;4、契稅發票復印件、購房發票復印件;5、申請書。
·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和市國土資源局《行政服務事項》規定,個人或單位辦理商品房土地證過戶按照“先房后地”原則,應先取得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土地登記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原件);
2、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
5、測繪部門出具的《宗地面積表》、《宗地圖》各2份;
6、申請人身份證明;
7、別墅項目還需提交《北京市地籍調查表》(原件)
8、如果買方是港、澳、臺同胞或外籍人士,證件中無中文姓名的必須有關于中文姓名的公證書(原件);有授權委托的還要有對授權委托書內容進行公證的公證書(原件);境外公證的要經過當地大使館認證(原件);臺灣公證的需提交經海協會、海基會轉遞的公證書(原件);香港公證的需提交香港轉遞的公證書(原件);
9、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原件);
10、產權人為未成年人的,需提交監護人公證書(原件),未成年人的戶口本或身份證復印件。監護人可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提供委托書(原件);
11、房產證為共有的,提交《房屋共有權證》(驗原件收復印件),不能共同來辦理土地證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登記的、涉外的參照第8條、10條辦理(原件);12、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材料。
目前我市尚未全面開展已購城鎮商品房、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和個人用地的土地登記工作,僅為早期少數涉外商品房項目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購買上述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憑《房屋所有權證》,可以對所擁有的房屋正常使用、交易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