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產評估收費標準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制定資產評估收費標準的通知
浙價服〔2011〕90號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省資產評估協會:
為進一步規范資產評估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資產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發布〈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91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了我省資產評估收費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產評估收費是指經省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委托開展資產評估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二、資產評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實施的資產評估服務(以下簡稱“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自愿委托的資產評估及相關服務(以下簡稱“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業務范圍說明見附件。
三、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計件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計件收費基準收費標準見附件,具體收費標準可根據評估工作的難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對評估人員的技能水平、評估質量和時間等要求,由資產評估機構按照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低于經營成本的原則,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計時收費具體標準由省資產評估協會確定,報省物價局備案。
四、資產評估機構應在經營場所、交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準等事項。
五、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資產評估收費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依法查處。
六、涉及農村住房改造建設、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的資產評估收費,應按規定減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為2年。省物價局《關于調整資產評估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服〔2005〕6號)有關資產評估收費的規定停止執行。房地產評估收費、土地評估收費及資產評估中涉及的房地產評估收費、土地評估收費仍按浙價服〔2005〕6號文件規定執行。
附件:1.浙江省資產評估基準收費標準
2.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業務范圍說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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