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女士:我與丈夫均是離婚后重組的家庭,婚后婆婆將一處房產贈與給了老公,然后老公又將我的名字加入了房產證。最近婆婆知曉后,一直強烈要求將我的名字去除。說她反悔了,不想將房子贈送給我丈夫。還說要去告我。請問:我婆婆的要求是否合法?我不同意去除名字的話,她告我是否會受理?
丁律師:首先,你婆婆將房產過戶給你先生和你先生在房產證上加上你名字的這兩個行為均應當認定成是一種贈與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這里的“財產的權利轉移”具體到你這兒是指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變更,而根據你介紹的情況,在已經辦理了新的房產證的情況下,你婆婆無權強制要求你放棄房屋所有權。你婆婆如果告你的話,法院還是會受理的,但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