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越來越發達的今天,房地產市場也一度達到沸點。其中存在的抵押銷售也引發出諸多矛盾、糾紛,現就房屋抵押后買賣合同的效力談談自己的心得。
基本案情:
某公司將自有的房產向銀行設立抵押且已辦理抵押登記。在此情形下又將該房產出售于他人,致使他人無法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該糾紛已到法院,案件正在審理。
律師觀點:
《合同法》中對無效合同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第三人利益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損害公共利益的;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形,也即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但如何才能保障、實現購房人目的?根據《擔保法解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
我國《物權法》同時又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第二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現實中見到的抵押權人多為銀行。常見的處理方式是買房人先將賣房人的銀行貸款還清,將設在房屋上的抵押權解除;然后買房人支付賣房人剩余房款,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結論:
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允許有條件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