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到房地產所在地的
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
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的證明;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
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
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
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后,
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