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年前朋友向王先生借了一筆錢,約定半年后歸還,并約定將其所有的一套住房抵押給王先生作為借款的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事后這位朋友沒能如期歸還借款,王某曾催討多次無果。后來他發現借錢的這位朋友將抵押給他的房屋出租了,無奈只得求助律師。
律師點評:首先房產抵押須辦理抵押登記,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無效。如果抵押有效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已抵押的房產經抵押權人同意方可轉讓或出租,同時出租所得的租金應當用于清償擔保的債權,所以王先生有權要求朋友用租金來還歸還借款。如果王某的朋友不同意,他還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朋友無法歸還借款的,他可以從處分該抵押房產的款項中優先受償,不足部分還可再由借款人要求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