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于一年前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支付了一半購房款,但未在房產局辦理預售合同登記。誰知,房屋尚未交付,該開發商即被申請破產。事后我們才得知,該房屋已在賣給我之前抵押給了第三人,只是該抵押也未在房產局登記。現在,建筑單位就墊付的工程款主張優先權,第三人主張行使抵押權,請問:誰能得到該房產?
陳麗
附記:本欄目法律顧問劉大華答復,盡管該房屋抵押在先,但因其未依法登記,其抵押合同無效,所以第三人主張抵押權無法律依據。建筑單位就其墊付的工程款,在房產商破產之前主張優先受償權,盡管有法律依據,但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該優先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也就是說,陳麗與房產開發商的買賣合同,雖未進行登記,但仍是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建議陳麗讀者盡快完成產權登記,以免夜長夢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