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前夫抵押套取貸款女子訴訟要回房產證
作者:呂志豪吳國磊 2009-10-1215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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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河南省固始縣的孔女士在離異9年后,打算將自己的房屋出售。房管所卻告知她的房屋已于8年前因從中國農業銀行固始縣支行(下稱固始農行)貸款6萬元被辦理抵押登記。對此事一無所知的孔女士強烈要求房管所撤銷抵押登記,退還房產證,遭到拒絕。10月12日,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對該起行政訴訟案件作出判決,認定固始縣房管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行為主要證據不足,撤銷其頒發的房屋他項權證。宣判前,房管所已將孔女士的房產證退還孔女士。
法院查明,孔女士系固始縣城關鎮北關村農民。1998年4月16日,其與前夫趙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子女由孔女士撫養,撫育費由趙某承擔;房屋歸孔女士所有;雙方無外債。4月23日,在雙方在場并出具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固始縣房地產管理所為孔某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4月29日,孔女士、趙某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1999年12月7日,趙某趁孔女士外出務工之機,拿走孔女士的房產證,以該證擔保向固始農行借款6萬元。趙某同日在固始縣房管所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固始農行取得孔女士的房屋他項權證。趙某向農行、房管所隱瞞了其與孔女士離婚的事實。
2007年3月,孔女士準備出售房屋時發現房產證丟失,繼而得知趙某冒用她簽名蓋章,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以套取銀行貸款的事實。
由于訴訟中趙某下落不明,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孔女士幾經輾轉,找到趙某。趙某稱自己行蹤不定,不愿出庭;但其提供了一份由安徽省馬鞍山市為民公證處辦理的“聲明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趙某聲明,1999年12月用孔某的房產證在固始農行辦理抵押貸款手續,孔某本人并不知曉。”為進一步核實情況,法院來到該公證處。經查證,“聲明公證書”內容屬實。據此,法院對由所謂“孔女士簽名蓋章”的抵押擔保行為不予確認。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在其與孔女士離婚后,無權對屬于孔女士的房產作出處置。其采取隱瞞離婚及無房產處分權事實的辦法,向房屋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系用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行為。被告固始縣房管所在辦理該項房產抵押登記時,未要求申請人(抵押人)提供其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及證明材料,未盡審查義務。故該抵押登記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