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鄭州房產抵押貸款的民間個人借貸日趨活躍,但房產抵押引起的糾紛日益增多,房管局產權市場有關負責人近日接受采訪時談到,民間借貸房產房屋抵押中有以下四種情況值得注意。
一、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在借款時不簽訂借款合同,僅僅有借條,而借條內容過于簡單。以房產、房屋作為抵押,不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僅以口頭約定,極易產生糾紛。一旦發生法律糾紛,當事人的主張存在法律上的舉證困難,即便到了法院訴訟,有時也很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為債務人的借款做擔保,不簽訂抵押合同。在實際操作中,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為保障自己的權益,約束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往往會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提供反擔保。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要簽訂書面的房產抵押合同,而且應當簽訂書面的反擔保合同,這樣,才能敦促債務人及時還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凍結、執行。
三、民間借貸當事人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擔保時,不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合同登記手續。僅僅將其自己住房的房產證交付債權人質押。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辦理抵押登記,有可能導致抵押無效。同時,由于不辦理登記,房管部門屢屢發現,在民間個人借貸中有制作假房產證交付債權人作為擔保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相似的情況是,大部分民間借貸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現住房(許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擔保的。這就有可能造成債權的落空。
因此房管部門提醒民間借貸抵押當事人,在發生借款時,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實借款人的房屋狀況,簽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門辦理相應的抵押合同登記,領取他項權證。
這樣才能充分保證鄭州房產抵押貸款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