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適用于購買二手房或已確權商品房。申請人必須先把購買的二手房或已確權商品房辦理好《房地產權證》,并自《房地產權證》發證之日起二個月內申請。
一、以所購房作抵押時
1、申請人需提供《東莞市房地產交易鑒證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證明書》自發出之日起,交易價格一年內有效,如超過規定時間,要重新評估,提供《評估報告》);
2、貸款額不得超過《東莞市房地產交易鑒證證明書》所標明交易價格的70%(如超過規定時間,則不得超過交易價70%或評估價60%,就低不就高)。
二、以非所購房的其他房屋作抵押時
1、申請人需提供《東莞市房地產交易鑒證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和用于抵押房屋的《評估報告書》;
2、貸款額不得高于《評估報告書》估值的60%或房屋交易價格的70%,兩者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則決定。
三、貸款資料如下表:
1、《房地產權證》(原件、復印件各1份)
2、《東莞市房地產交易鑒證證明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
3、申請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未婚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各1份)
4、申請人結婚證(未婚的,提供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原件、復印件各1份)
5、首期收據(不少于交易價30%)
6、申請人夫妻雙方公積金存折(未婚的,提供本人公積金存折)(原件、復印件各1份)
7、申請人夫妻雙方公積金存折(未婚的,提供本人公積金存折)
8、出賣方身份證、銀行存折(原件、復印件各1份)
9、未付清房款證明(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格式,由發展商出具)
10、買賣雙方約定說明書(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格式,買賣雙方簽字)(原件1份)
以非所夠房作抵押時,要另外提供被抵押住房的《房地產權證》及其《評估報告》,其余資料按上表提供。購買二手房貸款的,要買方及其配偶和出賣方一齊來管理中心辦理。
申請人所貸款項必須劃入出賣方所提供的以出賣申請人所貸款項必須劃入出賣方所提供的以出賣方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