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商品房按揭貸款中,如果房屋為期房,銀行放貸時房屋還不存在或沒有取得產權證,因此無法進行抵押,此時開發商就購房人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房屋抵押登記辦出前,如果購房人拖延還款,開發商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0年8月24日
購房人拒還按揭貸款 開發商承擔連帶責任
本報訊 因按揭購房不能按時還款,銀行要求開發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近日,江西省定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按揭信貸糾紛案,判決被告張某歸還原告中國銀行定南支行借款26萬元并承擔利息,擔保人某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008年9月,被告張某因按揭購房與定南某房地產公司、原告貸款人中國銀行定南支行簽訂《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張某向銀行申請貸款26萬元用于購買定南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房屋,借款期限為20年,每月歸還借款本息、利率為5.94%等,房地產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連帶保證責任方式的擔保。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張某作為借款人,拒不履行購買房屋借款的還款義務,原告房地產公司作為保證擔保人應承擔連帶責任。(陳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