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賠償問題
我弟買了一套商品房,已經簽了合同還沒交付房子也沒用辦理房產證,可是沒過幾天房產商就跟我弟弟說已經把那套房子賣給另外一個客戶了,并且已經辦理了房產證。我弟讓房產商賠償損失,可是在賠償數額上發生了很大的分歧。請問像這樣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要怎樣解決?
中顧網律師解答:
對于你弟弟的這種情況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
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