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問題
我2008年8月簽了合同 2009年11月30日交樓.11月30日開發商同知收樓,但是裝修質量問題沒有收樓,開發商說1周內修好,可是整個樓裝修問題多時間須要延長
合同上第13條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甲方如末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方式處理: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過180日,自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房價款0.5%0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請問可不可以要求違約金。
律師:
你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主張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