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書面證明如何寫
本人于中山市東升鎮樂意居訂購一套商品房.原定08年8月20日交完首期房款,后由本人的資金問題.在8月11日改為交訂金2萬元,并在口頭協商在08年9月5日前付完首期.本人于08年9月4日交完首期4成房款之后,得到幾份單位蓋章的收據后,就通知我稍等幾日過來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
可是一等再等.到今日為止(08年11月29日),仍未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因是發展商報建本人買的單位的面積上有問題. 今日售樓小姐向我口頭表達,如果在2008年12月30日仍未可以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申請全額退款.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現時就向法院申請起訴,是否可以打得贏這單官司呢?或者說,我是不是應該向售樓部小姐要一份書面證明,如果在2008年12月30日未能簽定合同的,就可以全額退款.這份書面證明該如何寫?
律師:
你可以向房地產發出催告函,在你指定的時間內房地產公司仍然不和你締結商品房買賣合同,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的合同關系,要求房地產商退還你所交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