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865號 2006年9月19日)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請示》(皖地稅[2006]94號)收悉。經商財政部同意,批復如下:
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發布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日期:2006年09月19日 實施日期:2006年09月19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