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國土房產局18日向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發出通告,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的,除符合協議選聘條件的,一律采取招標方式。
長期以來,開發商將樓盤建好出售時,一般會與自己下屬物業管理公司簽署委托物業管理協議,但常常由此引發一系列糾紛。
國土房產局的通告稱,《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已于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根據條例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的,除符合協議選聘條件的,一律采取招標方式。為督促、指導我市建設單位切實開展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市場管理,該局對有關具體事項進行了明確。
對于招標項目范圍,通告明確稱,2008年1月1日之后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的物業項目一律采用招標方式;2008年1月1日之前已報建但尚未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的物業項目也應采用招標方式(以上項目包括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廠房等各種類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不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產權全部屬于建設單位,且建設單位自用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多層物業總建筑面積低于5萬平方米,或高層物業總建筑面積低于2萬平方米,或多層、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筑面積低于3萬平方米的;公開招標發布招標公告后,投標人少于3人的;符合2、3項條件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需報區建設(住宅)局批準,經批準后可采用協議方式選定物業服務企業。
關于招標方式,通告說,建設單位可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住宅物業服務招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采用公開招標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公開發布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條件的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此外,建設單位組織招標前應在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辦理“深圳市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備案”業務,經核準備案后組織相關工作。招標程序和要求應符合《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關于物業管理招投標有關程序規定的通知》的規定。
物業項目招標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公開、公平、公正進行,對應當通過招標而未采取招標方式擅自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區建設(住宅)局將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市國土房產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告發布之日起,建設單位應積極開展自查,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改正,并在7月1日前主動辦理登記備案并接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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