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擅自更改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需要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若是擅自更改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則可以請求小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另行委托,但不得將整項服務業務委托他人。
業主疑惑:
我是某居民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去年,我小區與某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該公司自接管我們小區后,工作認真、負責,大多數業主對其服務感到滿意。但前不久,該公司將小區大門口的三間物業管理用房中的一間用來開設一個小商店。我們幾位業主委員會的成員找到物業管理公司,要求其停止營業,但該公司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請問,我們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物業投資日益增長,物業管理的矛盾日趨尖銳,糾紛不斷產生。為了規范物業管理市場,國務院頒布了《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已于今年九月一日生效。
你們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理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優質的服務。其在未經你們小區的業主大會同意的情況下,利用物業管理用房開設小商店,擅自改變了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違反了《條例》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規定。你們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該《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請求你們小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其經營小商店已經獲益,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并將責令其將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同設施設備的維修、護養,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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