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小區的車輛,一夜間不翼而飛。車主以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自己依合同交納了停車泊位費惟有,狀告物業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在本案中,車主認為,由于物業的疏忽,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導致車輛被盜。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其關鍵是看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是否明確了物業公司對停放在小區露天停車泊位的車輛的保管義務,從該合同來看,車主繳納的露天停車泊位費僅能證明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場地車位進行管理和定額收費,雙方并不形成車輛保管合同,且車主也未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存在重大過錯,因此車主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我們提醒您,在簽訂該類物業管理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物業公司對于車輛遭竊后的法律責任,以維護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