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物業管理階段常見法律問題
1、對于業主管理委員會的性質與職能的認識。
業主管理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業主委員會的職能是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2、在相鄰關系糾紛、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即全體業主對公共部位不可分割的所有權),物業管理的角色和職能。(以***糾紛為例)
3、關于車輛管制的問題。
舉例:車輛在小區內停車時被盜或毀壞,物業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對被盜(損)車輛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主要是保管合同。如果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未形成保管關系,對車輛的被盜或損壞亦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在小區內辟出專門區域供小區業主停放車輛,并收取一定數量的費用,如果根據雙方簽定的“物業管理合同”或其他專門的車輛停放約定,不能得出雙方之間已形成保管合同關系的,物業公司不承擔保管的法律責任。但是物業公司在管理過程中確有過錯,且此過錯直接導致了車輛被盜或損壞,則應當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保管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須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基于上述法律原理,針對目前小區內較為普遍的亂停車現象,因此細化管理者可以采取的措施、權利來源、處理程序及損害責任等內容就顯得相當必要。
4、關于業主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房屋的問題。
實踐中,業主在住宅內進行經營活動,其他業主向管理者投訴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管理者并非行政管理部門,無法對違反規定用途使用房屋的業主進行行政強制手段,因此有必要在《物業公約》中約定發現或接到舉報有業主存在前述行為時,管理者有權采取的向違反規定者發出糾正行為的通知等等。的處理。
本文關鍵詞:物業管理階段,常見法律問題